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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规定,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拍卖人”(本公司)指广东凤凰拍卖有限公司;(二)“竞买人”指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交付押金,领取竞投牌号等),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也包括竞买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三)“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四)“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也包括委托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五)“拍卖标的”(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六)“拍卖日”指拍卖活动实际开始的日期;(七)“拍卖成交日”指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押金、定金、落槌价、佣金、其他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十一)“其他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表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仅供竞买人参考;(十四)“佣金”指买受人及委托人在拍卖品成交后各自按成交价的10%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按保留价的3%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佣金;(十五)“押金”指竞买人领取竞投号码时所应缴付的费用,竞买人竞买成功后,押金自动转为部分定金,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十六)“定金”指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因当场支付全部价款有困难,应先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30%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十七)“竞投牌”(竞投牌号)指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后领取的代表竞投人身份的牌号,竞牌号码是代表竞买人身份及其竞买出价的标志,每场拍卖会中竞投牌的号码具有唯一性;(十八)“拍卖师”指本公司聘请的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并在拍卖会中落槌敲定成交价予买受人的主持人,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拍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并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十九)“本规则”指拍卖规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特别提示一,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
第五条:特别提示二,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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