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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委托人
第六条:委托手续,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手续。委托人一旦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手续,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摄像制品。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拍卖品应当同时交付公司保管,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取走拍卖品。拍卖成交后,未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不得撤回或取消委托。
第七条: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八条:委托人保证,(一)拍卖品来源合法,对该拍卖品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二)已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作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力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但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的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对保留价负有保密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决定权:(一)拍卖品是否由本公司拍卖及拍卖的地点、日期、条件和方式等;(二)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新闻媒体及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评价;(三)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四)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安排,方式以及收费标准;(五)拍卖日起六十日内,买受人未付清全款的,本公司有权撤销该拍卖品的此次交易,按未成交处理。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撤销,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销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并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终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拍卖品撤回,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20%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10%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保险,(一)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二)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1%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1%的保险费;(三)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届满为止。(四)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一切风险(包括拍卖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间的所有损坏、灭失等)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保险免责,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损毁、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毁、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赔偿,凡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损毁、灭失,应根据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七条:竞投禁止,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佣金及费用,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10%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未成交手续费如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3%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有关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出售收益支付,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延迟付款,如本规则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撤销交易,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三条:纳税,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依法纳税,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四条:拍卖品未能成交,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手续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五条:风险承担,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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