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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拍卖品图录,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竞买人的审视责任,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视拟竞投拍卖品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登记,竞买人为自然人,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二十九条:押金,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押金。押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押金在拍卖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后,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选择权,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现场竞投,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竞投号牌即表示接受此时价位,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上的举牌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认定竞买人为最高出价人时,即表示成交,竞买人不得反悔,并应当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是竞买人证明自己是某件拍卖品的买受人的凭证,不得丢失或转让,成交确认书一式二份,拍卖人与竞买人各持一份。
  第三十三条:委托竞投,(一)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二)委托本公司竞投的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表明竞买拍卖品的名称、图录号、最高委托出价等,并应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时缴纳押金。(三)竞买委托应将最高委托出价30%的价款作为定金于拍卖日前三日内汇至本公司(手续费自理)。委托竞买成功后十日内竞买委托人应将全部购买价款的余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取消交易,并将押金按违约金扣除;竞买委托人未按本规则的规定将押金汇至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竞买委托;竞买委托人应承担违反前述规定的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四)竞买委托人如需取消委托,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五)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三十四条:委托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支付定金者为成功竞买者,如均已支付定金,则本公司最先受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三十五条:拍卖师决定权,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当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三十六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拍卖成交,(一)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二)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三)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确认单或成交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结算及费用,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于拍卖日当日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并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10%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三十九条:付款时间,(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买受人在成交当日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有困难,经本公司同意,可于成交当日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30%的定金,并应自成交日起十日内付清剩余价款,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未支付金额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买受人逾期60日内仍未付清剩余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所受定金不予退还买受人。(三)买受人既未支付成交价款30%的定金,也未自成交日起十日内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竞投牌号押金不予退还买受人,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成交价款30%的违约金,或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要求买受人按成交价的30%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支付币种,所有价款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外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风险转移,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三)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届满。
  第四十二条:领取拍卖品,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十日内领取拍卖品,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三条:包装及搬运,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未付款的其他几项措施,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一)拍卖成交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定金和已转为定金的号牌押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二)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同时本公司有权披露该买受人的诚信纪录;(三)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五)拍卖成交日起60日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五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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